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沛玲
原名: 蔡慧珠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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