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彰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姦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彰自民國壹百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姦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