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坤泰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坤泰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應於其上訴期間(自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子 林政宇 於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屆滿後二十日後之五日內即一百年二月十八日前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