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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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彰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姦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