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費新台幣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說明良京實業有限公司係於何時受讓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何以聲請人之前與金融機構協商時,並未將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債權人一併協商,又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是否曾與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或良京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協商?
三、說明是否仍依之前之協商契約繼續履約中?若否,應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詳細釋明何時毀諾?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四、提出96、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及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自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扣繳憑單)。
五、提出96、97年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釋明聲請人積欠台灣企銀302,599元及787,493元及積欠台北富邦銀行483,616元之原因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說明其與訴外人乙○○之關係,並釋明積欠訴外人乙○○何債務及其用途。
八、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祖父母及父母)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具體說明每月扶養共8,000元之計算方式,並同時提出受扶養親屬及扶養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九、說明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祖父母及父母)是否有工作能力?又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說明聲請人戶籍地(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巷○○○號)房地係何人所有?
十一、提出所列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如房屋含水電費、伙食費、就學貸款等),並應具體表列數額、原因、種類,並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若尚有其他財產(如存款)亦一併陳報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