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875號債權人 彭公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傅有限公司、 黃歐陽燕美 、 何岳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國傅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黃歐陽燕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查卷附支票影本所示
,黃歐陽燕美僅為代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簽章,並非支票之發票人);若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