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3號聲請人東泰農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玲儀 上列聲請人東泰農牧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炳輝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東泰農牧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