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78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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