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 余凱婷 ( 余德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字第70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德芳之繼承人(女兒),為瞭解余德芳與第三人所生鈞院96年度字第70號損害賠償事件所涉訴訟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足認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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