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婷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婷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婷暄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08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決第0000000000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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