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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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發票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616號上訴人 吳僑生 被上訴人 張瑞謙
秀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子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發票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535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09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上訴人乃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以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65頁),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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