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林鴻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9年9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為加重竊盜罪、運輸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個月內、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附表:受刑人林鴻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6年9月17日│106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126、30112號、107│24126、30112號、107│││年度偵字第429、2661號│年度偵字第429、266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2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4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4日│109年8月2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643號│13750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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