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寶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寶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寶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8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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