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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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8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政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抗告駁回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抗告人即受刑人李政峰之年籍資料「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抗告駁回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抗告人即受刑人李政峰之年籍資料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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