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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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妨害風化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七號、九十二年度執保字第四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六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受刑人甲○○施用毒品之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閱受刑人甲○○前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結果,認為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更犯施用毒品之犯行,未保持善良品行,違反情節重大,受刑人甲○○之行為,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其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