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六五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仁惠交通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號代表人 阮啟倫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J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仁惠交通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公司已經遵照規定事前善盡查詢駕駛人駕照事宜,駕駛人於空檔期限內,中途被吊扣駕照,竟私自隱瞞,未據實告知,致公司連帶被處罰,招致損害,惟公司已善盡查核之責,請准予援條例免罰,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仁惠交通有限公司,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十七時二分許,在臺十六線七公里處,因「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大型車(處車主)」之違規,為員警舉發之事實,固有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員警掣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然經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均定有明文。所謂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者,係指汽車所有人對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取得、變更或喪失,已盡其善良管理人之監督及查證責任而言。所謂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係指違規之發生與是否未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間,並無因果關係而言。經查:本件違規駕駛人 田炳煌 ,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因案執行吊扣駕照,是本件違規案,是否因該車駕駛人前有駕車違規遭執行吊扣駕照,為保住工作竟隱瞞未告知受處分人,而使受處分人無從查驗得知;且該駕駛人駕照遭執行吊扣至本件查獲違規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差距不到十日,時間尚短,是否受處分人對於駕駛人吊扣駕駛執照仍駕車違規之事實毫不知情等,均非無疑。則受處分人對該車駕駛人因駕照吊扣而仍駕駛聯結車、大型貨車之情況,縱對其駕駛執照資格加以相當之注意,似仍不免於本件違規事實之發生,亦即違規之發生與受處分人是否未盡查證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間,似無因果關係存在。是受處分人之辯解尚非無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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