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9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昌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陳建昌及乙○○請求之依據(本件發票人為得運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昌),另就乙○○背書部分請提出系爭支票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