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362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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