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89號異議人 劉家梅 上列異議人與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8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04年3月27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89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抗告:貴院行政執行錯誤,敬請察查改正」,係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104年2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3月6日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命補繳抗告裁判費之裁定,核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乃異議人就此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是本院於104年3月27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