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彥甫 被上訴人 陳慶鴻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萬2,870元【計算式:(上訴人原得受分配金額3,331萬7,270元+上訴人原得受分配之執行費104萬元)×被上訴人起訴時主張其得受分配債權比例8.5946%=295萬2,8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45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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