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上訴人萬佛寺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慈明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楊叔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05年8月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