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80號原告 彭經倫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5年度交字第80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5日分別合法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居所地之警察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及第三分局文華派出所,有上開裁定書1紙、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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