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89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