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 少連 上訴字第一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係自行編寫,非上訴人之自白。主犯池○皎在警所及偵查中跪求上訴人不要亂說話,代價新台幣一百萬元,該池○皎交保後,並未給付上訴人金錢,上訴人亦未提此事,有日與上訴人見面稱其之官司已打點好沒事,要上訴人好好去關(坐牢)。池○皎果然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本件經營場所既為池○皎所承租,並為負責人,接客套房復為其所有,且已經營七月餘,池○皎之夫又曾因妨害風化案在監服刑六年六月,可見其對此類案件非常圓熟。上訴人自一審審理期間即質問為何池○皎未被起訴,法官告以檢察官未起訴,祇能行文檢方起訴,然上訴人案已上訴至二審法院,該池○皎仍逍遙法外,實令上訴人不服。上訴人不懂法律,又是初犯,不知所措,被知法玩法者所玩弄,如不將其繩之以法,司法之威信將如何服眾,為此提起上訴,請予明察,撤銷原判決,另為無罪之諭知云云。顯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上訴之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劉敬一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