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985號
原   告 力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義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被   告 沅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沐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7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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