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迦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事實欄內「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 律師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之記載,因該律師於起訴前已經解除委任,顯
有誤載,應予更正刪除該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