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準字第二五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伍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五點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復有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五點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讓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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