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紹得 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陳淑芳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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