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40號原告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梁文賢 前列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于孟彣 被告 呂琮昱
蔡和利 上列被告2人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6號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於本院上開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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