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第三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參與人代表人 王惠美 第三人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參與人代表人 賴玉霞 第三人阿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信固國際開發股即參與人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玉霞第三人即參與人萬隆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原百業達聯合資產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惠美第三人即參與人王惠美第三人即參與人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廢止登記)共同代表人 李江益
余真德 吳千瑜 第三人即參與人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共同代表人吳千瑜
楊華龍 第三人即參與人蜀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共同代表人吳千瑜
李江益第 三人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即參與人(解散登記,清算中)即清算人 葉堂宇 第三人即參與人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月華 第三人即參與人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月華上列第三人即參與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阿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萬隆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王惠美、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蜀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明定。再按公司法人及其負責人、受僱人,在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負責人、受僱人以從事刑事違法行為為其執行公司業務之內容,若因而獲取不法利得,效果直接歸屬於公司,該公司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指之因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之他人。是除非該犯罪所得更另移轉予其他人,否則,於該負責人、受僱人之刑事本案訴訟中,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自應以獲取此利得之被告以外第三人即該公司為對象,開啟特別沒收程序,通知該公司參與並踐行法定程序後,對該公司依法裁判,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按法人解散後,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除合併、分割或破產以外,仍應進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準用之,公司法第26條之1亦有明文。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亦據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故公司廢止或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惟關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455條之14、第455條之20規定所為之通知,仍應向全體清算人送達,以保障清算中公司之聽審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案第三人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年吳家公司)於
民國102年4月2日向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股東同意選任本案被告葉堂宇為清算人,而經新北市政府核准登記,並向第三人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報就任第三人之清算人,惟迄今尚未完成公司法之清算程序等節,業據被告葉堂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四第8頁),並有被告葉堂宇提出之百年吳家公司清算相關資料(見本院卷四第111-209頁)附卷可查。故依前揭規定,第三人百年吳家公司雖已解散,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且被告葉堂宇係第三人百年吳家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第三人百年吳家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其代表人。且百年吳家公司雖經廢止,但其法律人格在清算範圍內,視為繼續存續,自得為參與沒收程序之主體。
㈡第三人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得利財管
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得利國際公司)、蜀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蜀都公司)分別於106年1月6日、105年12月13日、102年2月4日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英得利財管公司、英得利國際公司、蜀都公司應依法清算,惟其等尚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清算人就任事件,依前開說明,自應以該等公司最後登記之全體董事為公司清算人,併予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相關文書。而英得利財管公司登記解散時之董事長為李江益、董事為吳千瑜、余真德、 劉旭瀛 (已殁),英得利國際公司登記解散時之董事長為吳千瑜、董事為楊華龍、劉旭瀛(已殁),蜀都公司登記解散時之董事長為吳千瑜、董事為李江益、劉旭瀛(已殁),有該等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附卷可按,是本案應以英得利財管公司之董事長李江益及董事吳千瑜、余真德,以英得利國際公司之董事長吳千瑜及董事楊華龍,以蜀都公司之董事長吳千瑜及董事李江益為清算人而分別為英得利財管公司、英得利國際公司、蜀都公司之代表人,且英得利財管公司、英得利國際公司、蜀都公司雖經廢止、解散,但其法律人格在清算範圍內,視為繼續存續,自得為參與沒收程序之主體。
三、查被告李江益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審理中,觀諸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卷內事證,附表所示帳戶內款項、現金、動產或不動產,可能係被告李江益等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不法利益,則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李江益等人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本案沒收對象或範圍即可能包括前揭第三人所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另本案已就被告是否犯罪等事項審理中,第三人於日後庭期應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到場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附表:
(資料來源:臺南地檢署101年度查扣字第174號偵查卷)編號被告姓名已查扣犯罪所得金額(折算新臺幣,元)品名單位數量備註001 賴嚮景 3,396存款元3,396永豐商銀、信固國際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63-365頁)002賴嚮景65,298存款元65,298華南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003賴嚮景417,709存款元417,709華南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004賴嚮景3,070存款元3,070華南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005賴嚮景98,499存款元98,499合作金庫、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43-349頁)006賴嚮景8,944,554存款元8,944,554合作金庫、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43-349頁)007賴嚮景475,533存款元475,533合作金庫、信固金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 分行 )(本院更一審卷六第307-309頁)008賴嚮景112,817存款元112,817國泰世華、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009賴嚮景7,500,028存款元7,500,028國泰世華、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010賴嚮景20,388存款元20,388聯邦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27-329頁)011賴嚮景0存款元0華南銀、賴嚮景個人戶(Z0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012賴玉霞14,797存款元14,797台北富邦銀、賴玉霞個人戶(Z0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六第301-305頁)013賴嚮景200,000現金元200,000101年5月17日搜索日由第3人王惠美交付現款014楊月華5,874,150存款元5,874,150京城銀、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21-325頁)015楊月華10,098存款元10,098國泰世華、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016楊月華5,872,911存款元5,872,911台灣中小企銀、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75-315頁)017楊月華4,492存款元4,492台灣銀行、 江昱慶 (Z000000000)個人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51-353頁)018楊月華12,000,000存款元12,000,000台灣銀行台南分行、楊月華外幣帳戶:000000000000號USD:404,005.67(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1-333頁)019吳千瑜2,350,000現金元2,350,000由吳千瑜之女 江捷顗 交付020吳千瑜2,717,779存款元2,717,779合作金庫、英得利國際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分行)(本院更一審卷六第311-313頁)021吳千瑜4,750,326存款元4,750,326國泰世華、英得利國際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022吳千瑜546,276存款元546,276陽信銀、蜀都餐飲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查扣卷第89-93頁,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55-361頁)023李江益50,291存款元50,29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收取積欠稅款118,982元)合作金庫、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分行)(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29、343-349頁,卷六第437頁)024李江益832,661存款元832,661合作金庫、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分行)(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43-349頁)025李江益256,796存款元256,796國泰世華、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026李江益544,477存款元544,477國泰世華、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027李江益189存款元189國泰世華、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028李江益91,680存款元91,680郵政儲金、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71-274頁)029李江益6,009存款元6,009陽信銀、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55-361頁,卷六第439頁)030李江益96,600現金元96,600英得利財管公司台中分公司扣得之現款031葉堂宇1,868,103存款元1,868,103國泰世華、百年吳家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153-155頁)032楊月華25,612,200公告現值元25,612,200白河○○段○○○小段000地號:所有人為尚鴻不動產(00000000)033楊月華公告現值元此三筆以2700萬元購入抵押權,債權本金為164,118,550元白河○○段○○○小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統亞科技(00000000)034楊月華公告現值元白河○○段○○○小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統亞科技(00000000)035楊月華公告現值元白河○○段○○○小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統亞科技(00000000)036楊月華4,253,400公告現值元4,253,400白河○○段○○○小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尚鴻不動產(00000000)037賴嚮景280,600公告現值元280,600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公司(00000000)038賴嚮景280,600公告現值元280,600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039賴嚮景282,400公告現值元282,400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040賴嚮景1,044,700公告現值元1,044,700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041賴嚮景226,900公告現值元226,900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042賴嚮景44,200公告現值元44,200臺南市○○里○○路○段000號地下二樓;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043賴嚮景1,327,840公告現值元1,327,840臺南市○○里000地號;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044賴嚮景1,754,790公告現值元1,754,790臺南市○○里000地號;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045賴嚮景車輛乙部乙部車牌0000-00,所有人:信固公司(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