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丙○GIL
乙○○SYL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法官洪根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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