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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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乙昇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