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2號原告 鄭俊洋
廖元錩 李永琨 林宥辰 曾玉青 陳孟姬 林文嵩 鄭琮仁 張金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 律師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聖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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