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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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貞總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羅國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貞總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號。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貞總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身罹重罪,一般人均有避重就輕、不甘受罰、逃避刑責之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聲請人即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上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被告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黃司熒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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