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3號聲請人 張錦章 相對人 張謝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表:
┌──┬───┬─────────────┬────────┬────┐│編號│種類│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89.84│1分之1│├──┼───┼─────────────┼────────┼────┤│2│建物│臺中市○○區○○段○○○○號│一層:39.92│1分之1││││(門牌號碼:臺中市東勢區東│二層:61.44│││││坑路110號)│三層:13.56││││││騎樓:18.83││││││總面積:1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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