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原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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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原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字第2號上訴人 林乾福 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法定代理人陳榮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上訴人嗣後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未能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6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上訴人對於本院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未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是其上訴難謂為合法,應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慧英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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