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新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3年度速偵字第61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個及簽單肆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新傳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6103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10月9日確定,104年10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個及簽單肆張(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4348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新傳因上開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6103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3年10月9日確定,104年10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個及簽單肆張,係被告吳新傳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4348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