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柯月美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