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