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97年5月5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付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