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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