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09號原告 彭景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秀華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離婚事由之事實與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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