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444號聲明人丁○○
乙○○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依繼承系統表所載,聲明人應通知 蕭滄海 )。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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