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7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莊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