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陳右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湯正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陳右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