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明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養鑫工程有限公司吳姿錞 間返還房屋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歸還高雄市○鎮區○
  ○路○○號4樓之房屋,其最新房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
  292,900元,聲請人並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租金新台幣
  308,000元,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合計為新
  臺幣600,9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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