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069號
原 告 甲○○
二樓
一、原告與被告祥億貨運汽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致本件無從送達,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被告祥億貨運汽
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