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19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