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97年9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