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92元,應繳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更多裁判書